依照公司法第73條之規定,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如下:
(1)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以保證公司及全體股東的知情權,并使股東依法作出自己的決定。
(2)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后,如果有股東愿意以股東以外的人所出的條件購買轉讓的股權,則該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有權以股東以外的人所出的條件,首先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3)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
其他股東雖然享有優先購買權,但這種優先購買權也不是無期限的。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定期限是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內。如果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已滿20日,仍然沒有以股東以外的人所出的條件,首先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在法律上就視為其他股東放棄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此時股東以外的人有權購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的股東股權,其他股東不得再主張優先購買權。